啟爾裝飾
德清啟爾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稅稽一罰[2020]49 | 湖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2018年,德清啟爾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在紹興市柯橋經濟開發(fā)區(qū)做設計安裝項目時,從柯橋區(qū)安昌炎誠物資經營部采購電線電纜一批,價值126401元,貨款12萬元由你公司財務轉賬到項目經理余耿宇(現(xiàn)已離職)個人賬戶上,余款6401元因工程未完工以質量保證金的形式暫扣,卻取得了安昌炎誠物資經營部提供的由樂清市酷博貿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04718208-209,貨物名稱“電線電纜”,金額126401元,并于當期結轉損益。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證實為虛開。2019年1月,你公司接德清縣稅務局通知上述發(fā)票為失控發(fā)票,按規(guī)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6401元,并補繳相應企業(yè)所得稅。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證據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被查對象主體資格。證據二:增值稅申報表、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復印件,證明被查對象納稅申報情況和財務狀況。證據三:明細賬、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證明涉案發(fā)票入賬申報情況。證據四: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核查報告,證明相關稅款補繳情況。證據五: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另有你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進一步證實了以上違法事實。被查對象陳述申辯及簽證意見:你公司財務負責人蔡向亮(有授權委托書)簽證意見情況屬實。對于上述違法事實,你公司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你公司對上述違法事實認識態(tài)度較好,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取證,故給予一定的處罰。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如下:處罰決定:對你公司受讓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違法行為處10000元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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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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