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智能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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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薩逸檢測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威祁自動化設備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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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9民終27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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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7 |
| 2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榮華、江蘇同和智能裝備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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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9民終1781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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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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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興達鋼簾線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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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民初5992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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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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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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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3執(zhí)他207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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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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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金韋爾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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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民初433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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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30 |
| 6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通略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蔡曉斌、王瑞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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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民初433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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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09-30 |
| 7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華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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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民初43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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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09-30 |
| 8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啟東市海納精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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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民初433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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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09-30 |
| 9 |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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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執(zhí)953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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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0-30 |
| 10 |
申請保全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蘇通略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蔡曉斌王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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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02執(zhí)保8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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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0-30 |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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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粵03民終2436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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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24361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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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終24361號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訴人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民終243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10民初1574號民事判決;二、確認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對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享有債權(quán)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對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確認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對深圳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享有債權(quán)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項確定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的義務與判決第二項確定的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承擔的義務系同一筆債務,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項確定的義務為限,與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7127.6元,由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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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2 |
(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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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10民初1574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 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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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連帶向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據(jù)金額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連帶向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計算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8年7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46800元(原告已預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聯(lián)系方式:黃美艷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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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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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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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10民初1574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 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 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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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蘇高和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沃特瑪新能源電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輕型客車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運力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因上訴人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就(2018)粵0310民初1574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F(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聯(lián)系方式:黃美艷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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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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