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證券
|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 1 |
韓梅與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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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終94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上訴人-韓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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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2 | 2021-10-09 |
| 2 |
孫曉泉與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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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終88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上訴人-孫曉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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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0 |
| 3 |
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與李婷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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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特56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申請人-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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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1 |
| 4 |
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與李婷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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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特56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申請人-北京恒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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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 5 |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同方國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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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8367號 | 不正當競爭糾紛 |
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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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17 |
| 6 |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商業(yè)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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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91民初2624號 | 商業(yè)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 |
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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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31 | 2021-09-01 |
| 7 |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小田冷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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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執(zhí)1436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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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10-14 |
| 8 |
63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田自強、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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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2財保63號 | 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
申請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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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 9 |
60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弢、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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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2財保60號 | 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
申請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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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 10 |
62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閆建平、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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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2財保62號 | 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
申請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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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4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粵0303民初40329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劉新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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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G43 | 2020-10-18 |
| 2 | (2020)京03民終9316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原告- 王占紅 被告-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王泰山 王愛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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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G26 | 2020-09-17 |
| 3 | (2020)京03民終9317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原告- 吳恒達 被告-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王泰山 王愛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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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G26 | 2020-09-17 |
| 4 | -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李永斌 被告- 中金國華(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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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2G3中縫 | 2020-08-30 |
| 5 | -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張秀紅 被告- 中金國華(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黔東南州凱宏城市投資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黔東南州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黔東南州財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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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25 | 2020-08-30 |
| 6 | (2019)京0105民初19596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原告- 王占紅 被告- 王愛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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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14 |
| 7 | (2019)京0105民初19596號 | - |
原告- 王占紅 被告- 王愛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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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2G3中縫 | 2020-05-14 |
| 8 | (2019)京0105民初19597號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原告- 吳恒達 被告- 王愛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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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42 | 2020-05-14 |
| 9 | (2019)京0105民初19597號 | - |
原告- 吳恒達 被告- 王愛霞 王泰山 北京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創(chuàng)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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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G2G3中縫 | 2020-05-14 |
| 10 | (2020)京0101民初82號 | 不正當競爭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國信華夏資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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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G109 | 2020-04-14 |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2021)粵0303民初1847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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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18470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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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18470號張曉輝: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曉輝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184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張曉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16807.42元;二、被告張曉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1147.71元(利息暫計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應以16807.4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張曉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594.77元(違約金暫計至2021年3月17日,此后應以16807.42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2元、公告費780元,由被告張曉輝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付,被告張曉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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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 2 |
(2020)粵0303民初4032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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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0329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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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3民初40329號劉新奎: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新奎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3民初403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劉新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本金13054.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35%的標準,從2015年6月26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劉新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年利率8.35%的標準,從2015年8月25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劉新奎負擔,上述費用已由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交,本院予以退還;被告劉新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2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公告費300元,由被告劉新奎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交,被告劉新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00元。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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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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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945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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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9450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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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馮趙云:本院受理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馮趙云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案號(2021)粵0303民初9450號,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馮趙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13081.87元;二、被告馮趙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2333.37元(上述利息計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應以13081.8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馮趙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239.289元(上述違約金計至2020年11月8日,此后應以13081.8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1元,由被告馮趙云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預交,被告馮趙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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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 4 |
(2021)粵0303民初769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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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7692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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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李倫:本院受理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李倫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案號(2021)粵0303民初7692號,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倫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4326.93元;二、被告李倫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940.15元(上述利息計至2020年4月26日,此后應以4326.9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倫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37.47元(上述違約金計至2020年4月26日,此后應以4326.9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四、駁回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倫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預交,被告李倫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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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 5 |
(2021)粵0303民初1092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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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10922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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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10922號鄭海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海云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109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鄭海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本金人民幣73840.58元;二、被告鄭海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5910.51元(上述利息計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應以73840.5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鄭海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2952.07元(上述違約金計至2020年5月12日,此后應以73840.5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9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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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 6 |
(2021)粵0303民初213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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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2135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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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2135號徐艷平: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艷平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21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徐艷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未付融資本金111123.74元及融資利息25617.69元(融資利息暫計至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融資利息以111123.7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從2020年10月16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艷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617.69元(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違約金以111123.7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從2020年10月16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艷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證費204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94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徐艷平負擔;案件受理費1794元、公告費300元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付,被告徐艷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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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 7 |
(2021)粵0303民初749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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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7491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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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7491號高明: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明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74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高明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本金余額166016.36元;二、被告高明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資利息(截至2020年4月26日,融資利息合計71296.58元,之后融資利息按《融資融券業(yè)務合同》的約定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三、被告高明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截至2020年4月26日,違約金為67840.49元,之后的違約金按《融資融券業(yè)務合同》的約定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四、被告高明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證費、郵費共計26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29.46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付原告。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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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 8 |
(2021)粵0303民初363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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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3637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張淑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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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3637號張淑芝: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淑芝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36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張淑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本金人民幣177961.77元;二、被告張淑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人民幣40991.09元(上述利息計至2020年10月14日,此后利息以人民幣177961.7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息8.35%計算至款項還請之日止);三、被告張淑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0638.62元(上述違約金計至2020年10月14日,此后違約金以人民幣177961.7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息8.35%計算至款項還請之日止);四、駁回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4元,由被告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4元。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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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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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358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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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3580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當事人-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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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3民初3580號程慧娟: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程慧娟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3民初35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程慧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款901,101.71元;二、被告程慧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融資利息156,527.39元(上述利息計至2020年7月3日,此后應以901,101.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程慧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55,761.29元(上述違約金計至2020年7月3日,此后應以901,101.71為基數,按年利率8.35%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60元,由被告程慧娟負擔。上述款項原告已預交,本院予以退還。被告程慧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7860元,逾期未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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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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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365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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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3658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愛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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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唐愛民:本院受理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你融資融券交易糾紛(2021)粵0303民初3658號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303民初36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唐愛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償還融資本金13440.82元;二、被告唐愛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暫計至2020年9月14日為3222.98元,此后按照《融資融券業(yè)務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唐愛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9月14日為2963.05元,此后按照《融資融券業(yè)務合同》約定的標準計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上述費用,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逕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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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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