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存續(x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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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唐繼豐銀行卡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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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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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安徽偉星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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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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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安徽偉星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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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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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高飛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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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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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陶治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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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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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陶治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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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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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安徽省安美利特環(huán)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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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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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王先龍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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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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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馬其兵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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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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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劉住、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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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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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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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皖0202民初5199號陳根生、管鳳琴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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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19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李木香 章智輝 陳根生 管鳳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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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199號陳根生、管鳳琴: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陳根生、管鳳琴、章智輝、李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陳根生、管鳳琴償還貸款本金132328.04元,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至付清之日止(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等標準按照合同約定,暫計算至2022年5月8日,應收利息472082.49元、其他應收費用(手續(xù)費)16846.69元);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實現債權費用10000元;以上合計631257.22元。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陳根生、管鳳琴抵押車輛車牌號皖BAP078大切諾基汽車折價、拍賣或變賣價款在上述訴請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請求判令被告章智輝、李木香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時15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10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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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 2 |
(2022)皖0202民初3671號鄧芳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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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367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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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3671號鄧芳: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鄧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本金余額28063.72元,逾期利息、本金罰息及利息罰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罰息等標準按照合同約定,暫計算至2022年1月19日,應收利息767.5元,拖欠本金的罰息257.61元,應收利息的罰息20.95元);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實現債權費用3000元;以上合計32109.78元;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房產(他項權證號:房地產他證蕪開發(fā)區(qū)字第2011042853號,明園小區(qū)1-1-306)折價、拍賣或變賣價款在上述訴請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并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時2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4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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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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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583號樊道金、高梅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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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58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樊道金 高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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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583號樊道金、高梅: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訴被告樊道金、高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樊道金、高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借款本金205943.47元、利息2767.49元、罰息107.92元、復利31.75元,合計208850.63元及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二、被告樊道金、高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實現債權費用8000元;三、原告有權以被告樊道金、高梅位于本市新里伊頓公館6#樓1-2501室住房(房地產權證號:2011034967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第一、二項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682元,由被告樊道金、高梅負擔?,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8583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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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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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425號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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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4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朱雙琴 曹先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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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425號曹先仁、朱雙琴: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訴被告曹先仁、朱雙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曹先仁、朱雙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借款本金458102.77元、利息12718.8元、罰息464.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二、被告曹先仁、朱雙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律師費9500元;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對被告曹先仁、朱雙琴所有的位于蕪湖市弋江區(qū)白馬小區(qū)19-2#樓2-302房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一、二項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742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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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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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425號曹先仁、朱雙琴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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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42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朱雙琴 曹先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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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425號曹先仁、朱雙琴: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曹先仁、朱雙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曹先仁、朱雙琴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64255.18元、利息8603.06元、罰息234.84元及自2021年5月28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2、請求判決被告曹先仁、朱雙琴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律師費用23000元。以上1、2項暫合計496093.08元。3、請求判決原告對被告曹先仁、朱雙琴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白馬小區(qū)19-2#樓2-302房屋(權證號:皖(2018)蕪湖市不動產權第0469227號、皖(2018)蕪湖市不動產權第0469228號)享有抵押權,并對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曹先仁、朱雙琴承擔?,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次日上午9時15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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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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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583號樊道金、高梅應訴材料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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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58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高梅 樊道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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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583號樊道金、高梅: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訴被告樊道金、高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本金余額209843.32元,逾期利息、本金罰息及利息罰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罰息等標準按照合同約定,暫計算至2021年7月6日,利息970.51元,本金罰息22.25元,利息罰息5.50元);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實現債權費用8000元;以上合計:218841.58元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房產(他項權證號:蕪鏡湖區(qū)字第2011034967號,鏡湖世紀城新里伊頓公館6#樓1-2501)折價、拍賣或變賣價款在上述訴請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次日上午9時(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六號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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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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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622號龍湖包裝等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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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62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王道璜 徐巧云 蕪湖市龍湖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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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622號蕪湖市龍湖包裝有限公司、王道璜、徐巧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訴被告蕪湖市龍湖包裝有限公司、王道璜、徐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的訴訟請求?,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1622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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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 8 |
(2021)皖0202民初1456號鮑倫斌、尚海林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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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45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尚海林 鮑倫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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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456號鮑倫斌、尚海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鮑倫斌、尚海林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被告鮑倫斌、尚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欠款本金55454.27元、利息6640.73元、違約金12573.28元、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手續(xù)費)元,合計75117.20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予以計算,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F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145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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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9 |
(2021)皖0202民初1471號王余林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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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47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王余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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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471號王余林: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王余林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被告王余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欠款本金47921.74元、利息24118.1元、違約金7539.79元,合計79579.63元。2020年12月18日至其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予以計算,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147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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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10 |
(2021)皖0202民初1460號李為民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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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46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 被告- 李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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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460號李為民:我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與被告李為民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被告李為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欠款本金27986元、利息10547.44元、違約金6047.41元,合計44580.85元,并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予以計算,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皖0202民初146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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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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