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潤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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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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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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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3 |
| 2 |
深圳市德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耿志春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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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民初212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德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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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7-03 |
| 3 |
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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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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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20-01-16 |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粵0306民初212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德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耿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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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13 | 2019-11-17 |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粵0306執(zhí)31755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1 | 詳情 |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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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粵0306執(zhí)31755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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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317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德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耿志春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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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31755號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耿志春: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德源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1261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06執(zhí)3175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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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 2 |
(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送達《限制消費令》(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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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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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送達《限制消費令》(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20-07-08已瀏覽:3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限制消費令》,依法限制相關人員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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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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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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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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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20-06-28已瀏覽:4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20)粵1972執(zhí)4971號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案,申請執(zhí)行人依據本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文書,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支付貨款27949.8元、利息2958元(暫計至2020年3月6日),并承擔本案執(zhí)行費364元,合計31271.8元,并依法向本院申報財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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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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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之一公告判決(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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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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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之一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1972民初12426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7949.8元及利息(以27949.8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義鴻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2元,由被告東莞市金潤保護膜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3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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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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