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城鎮(zhèn)
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
存續(xù)
暫無法律訴訟
暫無法院公告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 1 |
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申請執(zhí)行唐水根執(zhí)行一案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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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贛1023執(zhí)470號 | - |
當事人- 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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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公告唐水根:本院受理的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申請執(zhí)行你(2022)贛1023執(zhí)470號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一、執(zhí)行通知書,責令你履行下列義務。(1)向申請人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支付貸款0.1327萬元。(2)向申請人南豐縣琴城鎮(zhèn)供銷社第六農藥門市部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執(zhí)行費人民幣50元,合計人民幣75元。(4)如逾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拘傳、拘留、凍結、扣劃賬戶資金、扣留、提取收入、收益、拍賣、變賣財產,并承擔因拍賣、變賣財產產生的評估費、拍賣輔助費用。二、報告財產令。責令你在收到報告令后三日內向本院如實報告當前及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三、限制消費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送達期滿3日內未履行義務或未向本院依法報告財產,我院將強制執(zhí)行,對你名下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并對你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等強制懲戒措施,后續(xù)措施不再公告送達。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辦法官:南豐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趙佰順電話:0794-7162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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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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