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新大宇物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72****778F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晉0106民初1953號 |
| 案號 | (2019)晉0106執(zhí)184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昌浩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991368.81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包括罰息、復利)193122.26元; 二、被告山西昌浩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991368.81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任楷江、山西新大宇物資有限公司、太原市華東興物資有限公司、太原市寶利吉貿易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鵬物資有限公司、山西圣通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201元,由被告山西昌浩實業(yè)有限公司、任楷江、山西新大宇物資有限公司、太原市華東興物資有限公司、太原市寶利吉貿易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鵬物資有限公司、山西圣通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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