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甘洛縣小河電站 |
| 法定代表人 | 沙馬史布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343567****354P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川3435民初96號 |
| 案號 | (2018)川3435執(zhí)3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甘洛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甘洛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甘洛縣小河電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志中貨款31萬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人民幣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以31萬元為基準計算,從2008年4月1日起計算至償付完備之日止); 二、被告甘洛縣小河電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退還德陽市東能機電設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水電設備分公司作為投資的貨款144萬元給原告張志中; 案件受理費30800.00元,由原告張志忠負擔10250.00元,被告甘洛縣小河電站負擔20500.00元。案件申請費5000.00元,由被告甘洛縣小河電站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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