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20]223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濱旭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8年9月購入一批大閘蟹贈送客戶,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300182130,發(fā)票號碼31019948,金額2406.98元,稅額240.70元。上述發(fā)票已申報從2018年10月銷項稅額中抵扣。違法事實2.你單位2018年10月簽訂建設(shè)委托合同金額2553668元,未繳納印花稅。上述違法事實少繳增值稅240.70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16.85元,少繳印花稅766.1元。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決定處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257.55元50%的罰款,計128.78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處少繳印花稅50%的罰款,計383.05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17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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