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下公(朝)行罰決字[2019]5174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和家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9月09日16時30分許,朝暉路派出所民警對位于杭州市下城區(qū)朝暉路198號的杭州和家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招用的員工鄒某某、谷某某未持有相應的保安員證從事門衛(wèi)保安工作。另查明,杭州和家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8月20日因招用未持有相應的保安員證的員工鄒某某、谷某某從事門衛(wèi)保安工作被朝暉路派出所查獲,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被予以警告處罰。該行為已經構成了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且情節(jié)嚴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收繳罰沒專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0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朝暉路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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